- 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活動,均應依照本規則請假,其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。
- 請假分公假、病假、事假三種。
- 公假:
- 包括喪假、法定傳染病、高三升學考試及學校特別審核准者。
- 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呈學校審核。
- 喪假對象:限制直系親屬及外祖父、母。期限:海外七日、外縣市五日、東京都三日,超過日數以事假計算。
- 公假只紀錄於學籍簿內,不扣操行分數。
- 病假:
- 須有家長之請假單。
- 須檢附醫院收據單或診斷書證明文件呈學校審核。
- 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得有醫務室證明,及級任導師之許可。
- 病假二十節扣操行分數一分。
- 事假:
- 須有家長之請假單。
- 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呈學校審核,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。否則作曠課論。【考試期間不得請假】
- 事假二十節扣操行分數一分。
- 公假:
- 准假權限
- 三日以內逕自呈導師核准。
- 考試期間及四日以上之請假,須經訓導主任及校長審查核准。
- 注意事項
- 請假單上無監護人之簽名、蓋章者無效。
- 早自習及朝會時間視為一節課計算。
- 上課後十五分鐘以內到教室者視為遲到,超過十五分時,該節以曠課論
- 持【遲延證明書】者,經導師查驗認可者,得按公假處理。
- 證明文件經查驗正本後,可以拷貝替換。
- 凡公佈之出、缺席紀錄統計,如有誤遺等情,在公佈一星期內到訓導處訓育組查詢,逾期概不受理。
- 查詢缺、曠課除憑請假單外,點名冊須經當日授課老師證明方可更正。
- 如發現學生有請假不實者,除按曠課計算外,並以欺騙師長給予嚴重處分。
- 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處。
- 辦理在留資格申請或延期者為事假論。
- 長期病假或住院等特例,得由校長召集有關老師開會另議。
- 小六、中三畢業班級,因升學報考外面的學校,給予公假僅限三所(須檢附學生本人到場之證明),其餘一律以事假處理。
-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亦同。
✳附言:學生在校臨時生病,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一時不能前來帶領回家,而情形又屬危急者,校方得送就近醫院治療,費用由家長自理。